|
3 建築内的排煙措施和疏散措施。
E.5.9 在具有較多可燃物附近的建築結構,應進行下列的評定:
1 建築的防火間距;
2 建築的結構和外圍護結構的可燃性和防火能力;
3 人員疏散的通道。
附錄F 可靠性風險管理
F.1 一般規定
F.1.1 建築結構可靠性設計的風險可分為A、B、C和D四個等級,分别對應低風險、較低風險、可接受風險和不可接受風險等四種風險水平。
F.2 可靠性風險等級評估
F.2.1 對建築結構可靠性設計,應根據表F.2.1的要求進行風險評估。可靠性設計風險評估表F.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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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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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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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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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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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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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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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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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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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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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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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安全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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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的公共建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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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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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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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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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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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的住宅和辦公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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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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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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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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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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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的或臨時性貯存建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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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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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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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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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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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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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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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性建築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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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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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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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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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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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于替換的結構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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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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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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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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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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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房屋和構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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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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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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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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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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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志性建築和特别重要的建築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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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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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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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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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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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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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資質和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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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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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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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高一等級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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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應的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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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相應的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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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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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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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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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高一等級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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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應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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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相應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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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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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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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項系數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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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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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規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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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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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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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可靠指标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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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規定可靠指标+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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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規定可靠指标+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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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規定可靠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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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規定可靠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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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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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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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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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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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載能力、整體穩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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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有承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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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或不符合規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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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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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性及耐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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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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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性、耐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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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有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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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或不符合規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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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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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重要性系數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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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安全等級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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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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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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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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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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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安全等級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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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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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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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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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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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級安全等級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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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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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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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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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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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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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設計各類建築安全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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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類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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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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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等級為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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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等級為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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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等級為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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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類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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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等級為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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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等級為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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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等級為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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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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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類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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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等級為二級
|
安全等級為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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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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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2 當評估中出現的風險水平I和II的項目分别不低于總項目的10%和50%且未出現風險水平IV的項目時,其可靠性風險等級宜為A級。
F.2.3 當評估中出現的風險水平II的項目不低于總項目的60%且未出現風險水平IV的項目時,其可靠性風險等級宜為B級。
F.2.4 當評估中出現的風險水平III的項目不低于總項目的60%且未出現風險水平IV的項目時,其可靠性風險等級宜為C級。
F.2.5 當評估中出現風險水平IV的項目時,其可靠性風險等級應為D級。
F.3 評估要求
F.3.1 建築結構可靠性設計的風險等級,應達到C級、B級或A級。
F.3.2 對評估等級為D級的建築結構可靠性設計,應修改設計并重新對其可靠性風險等級進行評估。
附錄G 耐久性極限狀态設計
G.1 一般規定
G.1.1 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應根據建築物的用途和環境的侵蝕性确定。
G.1.2 結構的耐久性極限狀态設計,應使結構構件出現耐久性極限狀态标志或限值的年限不小于其設計使用年限。
G.1.3 結構構件的耐久性極限狀态設計,應包括保證構件質量的預防性處理措施、減小侵蝕作用的局部環境改善措施、延緩構件出現損傷的表面防護措施和延緩材料性能劣化速度的保護措施。
G.2 設計使用年限
G.2.1 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宜按表3.3.3的規定采用。
G.2.2 必須定期塗刷的防腐蝕塗層等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可為20年~30年。
G.2.3 預計使用時間較短的建築物,其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不宜小于30年。
G.3 環境影響種類
G.3.1 結構的環境影響可分成無侵蝕性的室内環境影響和侵蝕性環境影響等。
G.3.2 當把無侵蝕性的室内環境視為一個環境等級時,宜将該等級分為無高溫的室内幹燥環境和室内潮濕環境兩個層次。
G.3.3 根據環境侵蝕性的特點,宜将環境侵蝕性分為下列的作用:
1 生物作用;
2 與氣候等相關的物理作用;
3 與建築物内外人類活動相關的物理作用;
4 介質的侵蝕作用;
5 物理與介質的共同作用。
G.3.4 當結構構件出現下列損傷時宜歸為生物作用:
1 木結構的蟲蛀和腐朽等;
2 植物根系造成的損傷;
3 動物糞便和細菌等造成的損傷。
G.3.5 結構構件出現下列的損傷宜歸為與氣候等相關的物理作用:
1 構件或材料出現凍融損傷;
2 出現因風沙造成的磨損和水的流動造成損傷;
3 太陽輻射及相應的高溫造成聚合物材料的老化;
4 溫度、濕度等的變動使結構構件出現變形和開裂
5 溫度、濕度等的變動使結構構件中的介質膨脹;
6 随水份進入構件材料内部的介質結晶造成的損傷等。
G.3.6 結構構件出現的下列損傷,宜歸為與人類生産相關的物理作用:
1 高速氣流或水流造成的空蝕;
2 人員活動造成的磨損;
3 撞擊造成的損傷;
4 設備等高溫、高濕等造成的損傷;
5 設備設施等造成的有機材料的老化等。
G.3.7 介質的侵蝕作用可分成下列幾種類型:
1 環境中或生産過程中的酸性介質或堿性介質直接造成的損傷;
2 環境中或生産過程中的介質與構件出現化學不相容現象;
3 環境中或生産過程中的介質加速高分子聚合物材料的老化或性能的劣化等。
G.4 耐久性極限狀态
G.4.1 各類結構構件及其連接,應依據環境侵蝕和材料的特點确定耐久性極限狀态的标志和限值。
G.4.2 對木結構宜以下列生物作用現象作為耐久性極限狀态的标志:
1 出現黴菌造成的腐朽;
2 出現蟲蛀現象;
3 發現受到白蟻的侵害等。
G.4.3 對木結構宜以下列狀況作為耐久性極限狀态的标志:
1 膠合木結構防潮層喪失防護作用或出現脫膠現象;
2 木結構的金屬連接件出現鏽蝕;
3 構件出現翹曲、變形和節點區的幹縮裂縫。
G.4.4 對鋼結構、鋼管混凝土結構的外包鋼管和組合鋼結構的型鋼構件等,宜以下列現象作為耐久性極限狀态的标志:
1 構件出現鏽蝕迹象;
2 防腐塗層喪失作用;
3 構件出現應力腐蝕裂紋;
4 特殊防腐保護措施失去作用。
G.4.5 對鋁合金、銅及銅合金等構件及連接,宜以下列現象作為耐久性極限狀态的标志:
1 構件出現表觀的損傷;
2 出現應力腐蝕裂紋;
3 專用防護措施失去作用。
G.4.6 對混凝土結構的配筋和金屬連接件,宜以下列狀況作為耐久性極限狀态的标志或限值:
1 預應力鋼筋和直徑較細的受力主筋具備鏽蝕條件;
2 構件的金屬連接件出現鏽蝕;
3 混凝土構件表面出現鏽蝕裂縫;
4 陰極或陽極保護措施失去作用。
G.4.7 對砌築和混凝土等無機非金屬材料的結構構件,宜以下列現象作為耐久性極限狀态的标志:
1 構件表面出現凍融損傷;
2 構件表面出現介質侵蝕造成的損傷;
3 構件表面出現風沙和人為作用造成的磨損;
4 表面出現高速氣流造成的空蝕損傷;
5 因撞擊等造成的表面損傷;
6 出現生物性作用損傷。
G.4.8 對聚合物材料及其結構構件,宜以下列現象作為耐久性極限狀态的标志:
1 因光老化,出現色澤大幅度改變、開裂或性能的明顯劣化;
2 因高溫、高濕等,出現色澤大幅度改變、開裂或性能的明顯劣化;
3 因介質的作用等,出現色澤大幅度改變、開裂或性能的明顯劣化。
G.4.9 對具有透光性要求的玻璃構配件,宜以下列現象作為耐久性極限狀态的标志:聚合物材料及其結構構件,宜以下列現象作為耐久性極限狀态的标志:
1 結構構件出現裂紋;
2 透光性受到磨蝕的影響;
3 透光性受到鳥類糞便影響等。
G.4.10 結構構件耐久性極限狀态的标志或限值及其損傷機理,應作為采取各種耐久性措施的依據。
G.5 耐久性極限狀态設計方法和措施
G.5.1 建築結構的耐久性可采用下列方法進行設計:
1 經驗的方法;
2 半定量的方法;
3 定量控制耐久性失效概率的方法。
G.5.2 對缺乏侵蝕作用或作用效應統計規律的結構或結構構件,宜采取經驗方法确定耐久性的系列措施。
G.5.3 采取經驗方法保障的結構構件耐久性宜包括下列的技術措施:
1 保障結構構件質量的殺蟲、滅菌和幹燥等技術措施;
2 避免物理性作用的表面抹灰和塗層等技術措施;
3 避免雨水等沖淋和浸泡的遮擋和排水等技術措施;
4 保障結構構件處于幹燥狀态的通風和防潮等技術措施;
5 推遲電化學反應的鍍膜和防腐塗層等技術措施以及陰極保護等技術措施;
6 做出定期檢查規定的技術措施等。
G.5.4 具有一定侵蝕作用和作用效應統計規律的結構構件,可采取半定量的耐久性極限狀态設計方法。
G.5.5 半定量的耐久性極限狀态設計方法宜按下列步驟确定環境的侵蝕性:
1 環境等級宜按侵蝕性種類劃分;
2 環境等級之内,可按度量侵蝕性強度的指标分成若幹個級别。
G.5.6 半定量設計方法的耐久性措施宜按下列方式确定:
1 結構構件抵抗環境影響能力的參數或指标,宜結合環境級别和設計使用年限确定;
2 結構構件抵抗環境影響能力的參數或指标,應考慮施工偏差等不定性的影響;
3 結構構件表面防護層對于構件抵抗環境影響能力的實際作用,可結合具體情況确定。
G.5.7 具有相對完善的侵蝕作用和作用效應相應統計規律的結構構件且具有快速檢驗方法予以驗證時可采取定量的耐久性極限狀态設計方法。
G.5.8 當充分考慮了環境影響的不定性和結構抵抗環境影響能力的不定性時,定量的設計應使的預期出現耐久性極限狀态标志的時間不小于結構的設計使用年限。
附錄H 結構整體穩固性
H.1 一般規定
H.1.1 本附錄适用于偶然荷載引起的結構整體穩固性的設計。對于如火災、極度腐蝕等非荷載引起的結構整體穩固性,可參考相關規範的規定;對于設計、施工、使用中可能出現的錯誤和疏忽,應通過嚴格管理控制。
H.1.2 進行結構整體穩固性設計,應區分與結構整體穩固性有關的偶然作用的類型。當有幾個偶然作用可能會同時出現或相繼出現時,應考慮這些偶然作用同時出現或相繼出現的聯合作用。
H.1.3 影響結構整體穩固性的偶然作用類型可按下列形式劃分:
1 由自然或一般人類活動引起的危險;
2 故意的或人為制造的危險,如蓄意破壞和恐怖襲擊;
3 錯誤和疏忽;
4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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