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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棉工廠設計标準-5
[浏覽次數:679 次] [更新時間:2018-4-11]
 

14.3 照 明

14.3.1 照明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建築照明設計标準》GB 50034的有關規定。岩棉生産車間照明的照度不宜低于200lx,照明應采用節能型燈具,燈具的布置與安裝應保證安全與維護方便。

14.3.2 在潮濕的場所,應采用防水燈具或帶防水燈頭的開敞式燈具,照明線路應暗配,開關應置于幹燥處。

14.3.3 在控制室、配電室和有夜班工作的操作區及重要通道應設置應急照明,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的規定。

14.3.4 廠區道路照明設計應符合現行行業标準《城市道路照明設計标準》CJJ 45的有關規定。

14.4 防雷及接地

14.4.1 廠内建(構)築物的防雷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GB 50057和《建築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範》GB 50343的有關規定。

14.4.2 岩棉工廠低壓配電系統的接地宜采用TN-STN-C-S形式。

14.4.3 聯合廠房宜采用共用接地裝置,并應進行等電位聯接。

14.5 通信和火災報警

14.4.2 岩棉工廠應設置對外聯系的通信裝置,并宜設置廠區管理用的計算機網絡。

14.4.3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消防控制室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GB 50116的有關規定。

15 節 能

15.1 一般規定

15.1.1 岩棉工廠設計應落實節能評估文件及審查意見的要求。

【條文說明】15.1.1 岩棉工廠設計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産促進法》,以及《固定資産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暫行辦法》(發改投資[2010]6号令)等法律法規,符合國家、地方、行業關于節能減排的文件要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經濟效益。

15.1.2 工藝設備、元器件、材料應優先選擇節能型産品,不應選用國家已經公布的淘汰産品。

15.1.3 熱水供應系統的熱源,宜利用餘熱、廢熱、可再生能源或空氣源作為熱水供應熱源,不應采用直接電加熱熱源。

15.1.4 水、電、燃料、供熱、壓縮空氣等能源輸配和消耗環節,應配置計量裝置,能源計量宜集中動态監控和數字化管理。

15.1.5 能源計量器具的配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計量器具的配備應滿足能源分類計量的要求;

2 計量器具的配備應滿足用能單位實現能源分級分項考核的要求;

3 能源計量器具的配備、管理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GB 17167的有關規定;

4 循環冷卻水系統計量儀表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工業循環冷卻水處理設計規範》GB 50050的有關規定。

15.2 建築節能

15.2.1 建築總平面的布置和設計,宜充分利用日照、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

15.2.2 生産聯系密切的車間、庫房等建築宜組建成聯合廠房。

15.2.3 建築外圍護牆體和屋面應根據當地氣候特點采取保溫隔熱措施。

【條文說明】15.2.3 熔制車間、制品車間固化爐工段、壓縮空氣站等高溫區域,宜充分考慮牆體和屋面散熱,同時兼顧車間冬季的保溫、減少熱量損失以降低能耗。制品車間和庫房屋頂可設置太陽能光伏光熱利用系統。

15.2.4 建築設計宜選用節能環保新材料、新技術,供熱、通風和空氣調節設備宜選用節能型産品。

15.2.5 建築節能設計可按現行國家标準《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标準》GB 50189的有關規定執行。

【條文說明】15.2.5 本條是鑒于國标《工業建築節能設計統一标準》尚未正式頒布實施而制定的。

15.3 工藝裝備節能

15.3.1 在滿足生産工藝要求的前提下,工序之間應縮短運輸距離。設備選型時應選用性能先進、能耗低、可靠耐用的工藝設備。

15.3.2 沖天爐宜選用富氧燃燒工藝,沖天爐煙氣應進行餘熱回收和利用。

15.3.3 固化爐應設置保溫結構和密封結構,并應優配保溫材料;

15.3.4 熱工設備及熱風管道應采用保溫措施。

【條文說明】15.3.4 對熱工設備及熱風管道采用保溫措施,可有效減少煙道系統的熱損失。

15.4 節 水

15.4.1 節水設計應按建築物類别及不同的使用功能,設置計量裝置及節水措施,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建築給水排水設計規範》GB 50015及《民用建築節水設計标準》GB 50555的有關規定。

15.4.2 給水泵應根據給水管網水力計算選型,并應保證設計工況下水泵效率處在高效區。給水泵的效率不宜低于現行國家标準《清水離心泵能效限定值及節能評價值》GB 19762規定的泵節能評價值。

15.4.3 廠區内宜設置雨水收集回用設施。

15.4.4 生産污水經處理達标後宜回用。

15.4.5 生産設備(裝置)用冷卻水應循環使用。

15.4.6 設備冷凝水宜收集回用。

15.5 節 電

15.5.1 供配電節電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變電站位置和供電線路應合理規劃;

2 工程供電線路上的無功功率可采用集中補償和分散補償的方式;

3 變壓器和電機應選用節能、環保、低損耗的設備;

4 風機、水泵等設備宜采用變頻調速控制;

5 容量較大、無調速要求的設備,宜就地無功補償。

15.5.2 照明設計中應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大面積照明區域應采用分區照明控制方式,照明設備應采用高效節能的新型光源和産品。

15.5.5 廠區道路照明宜設置節能自控裝置,條件許可的場合可采用太陽能、風能等綠色能源技術。

15.6 餘熱利用

15.6.1 岩棉工廠應利用沖天爐和固化爐煙氣餘熱降低單位産品的能耗。

15.6.2 沖天爐的煙氣餘熱應采用換熱器進行餘熱回收和利用。

【條文說明】15.6.2 沖天爐高溫煙氣中含有可燃氣體,經焚燒處理後可産生熱量,采用換熱器對助燃空氣進行預熱後用于沖天爐燃料燃燒,以提高燃燒效率。

15.6.3 固化爐煙氣餘熱宜在有害物處理後直接回收和利用。

【條文說明】15.6.3 固化爐高溫煙氣含有可燃氣體經焚燒處理後産生熱量,用于固化爐設備預熱和纖維固化,以提高固化效率。

16 環境保護

16.1 一般規定

16.1.1 環境保護設計應符合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審批意見要求。

16.1.2 岩棉工廠排放的各類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标準,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在“總量指标”允許範圍内。

【條文說明】16.1.1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定》等現行國家法規均明确規定,建設項目産生的各種污染物治理後必須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标準;在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區域内,還必須符合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要求。

16.1.3 環境保護設計應結合生産工藝,對生産過程産生的廢氣、廢水、固廢,進行綜合治理和回收利用。

16.2 廢氣污染防治

16.2.1 岩棉工廠排放到大氣的污染物,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标準》GB 16297、《環境空氣質量标準》GB 3095《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标準》GB 9078的規定。

【條文說明】16.2.1 排放到大氣的污染物除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外,還應符合地方排放标準要求。國家标準《礦物棉工業污染物排放标準》已完成送審稿,一旦頒布實行後,需按照此标準執行。

16.2.2 岩棉生産過程的粉塵和廢氣污染防治措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配料系統應在秤鬥、集料皮帶和各轉運落料點處設置收塵裝置;

2 沖天爐煙氣處理應與餘熱利用統籌設計,煙氣經換熱後應采用脫硫設施進行處理後達标排放;

3 集棉機負壓風應經除塵過濾後排放;

4 固化爐廢氣中的有機廢棄物和粉塵經處理後達标排放;

5 冷卻工段冷卻風應設置過濾裝置處理後排放;

6 縱切工段、橫切工段和開條工段處應設置袋式除塵器;

7 岩棉生産線廢氣排放點數量和排放高度應滿足環評報告的規定。

【條文說明】16.2.2 本條對岩棉生産過程的粉塵和廢氣污染防治措施作出了規定。

1 岩棉配料、燃料均為塊狀形态,但在輸送轉運、稱重等過程中會産生揚塵,應在輸送轉運處、秤鬥和其他易産生粉塵的地方設置收塵裝置,确保生産環境粉塵濃度符合安全衛生和環保要求。

2 采用沖天爐法生産岩棉時,應配套建設煙氣脫硫、除塵和餘熱綜合利用等系統,回收餘熱并除塵、脫硫。

4 固化爐廢氣中的有機物可以通過焚燒或吸附等工藝方法處理,實現達标排放。

16.2.3 新建、擴建或改建項目與居住區之間留有的大氣環境防護距離,應符合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

【條文說明】16.2.3 現行行業标準《環境影響評價導則 大氣環境》HJ 2.2-2008實施後,提出了大氣環境防護距離的概念,廠址選擇時應考慮大氣環境防護距離。

16.3 廢水污染防治

16.3.1 廢水污染防治設計應貫徹清污分流、分質處理、節約用水、中水回用的原則。

【條文說明】16.3.1 本條是廢水污染防治設計的原則。

16.3.2 粘結劑車間清洗水、集棉機網帶清洗水和放鐵、打爐渣坑冷卻水等生産污水,應收集至污水池經處理後回用,不得外排。

【條文說明】16.3.2 岩棉工廠生産廢水經處理後全部回用,實現生産廢水零排放。

16.3.3 采用濕法廢氣處理工藝産生的廢水,經處理後應循環使用。

16.3.4 生活污水排放水質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污水綜合排放标準》GB 8978的有關規定;排放口設置應滿足當地的環保要求。

【條文說明】16.3.2 岩棉工廠的污水排放水質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如果有更嚴格的地方标準,應執行地方标準。

16.4 噪聲污染防治

16.4.1 岩棉工廠廠界噪聲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标準》GB 12348的有關規定。

16.4.2 岩棉工廠噪聲控制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工業企業噪聲控制設計規範》GB/T 50087的有關規定。

【條文說明】16.4.2 噪聲控制應首先控制噪聲源,選用低噪聲的設備;超過許可标準時,應根據噪聲性質,采取消聲、建築隔斷、隔聲、減振等防治措施,噪聲控制達到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标準,即晝間70dB,夜間55dB

16.4.3 車間噪聲與振動較大的生産設備宜安裝在底層,并應采取有效的隔聲和減振措施。

16.5 固體廢棄物污染防治

16.5.1 邊角料、廢棉闆、切割棉塵、過濾室棉塵、渣球、熱熔渣和含鐵熔融物等固體廢棄物,應回收利用

16.5.2 固體廢物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切邊的邊角料宜采用在線粉碎後回用;

2 廢棉闆宜采用離線粉碎方式回用;

3 生産産生的廢渣、未固化廢棉、爐渣、粉塵應進行配料制塊并回用。

【條文說明】16.5.2 切邊的邊角料、廢棉闆均屬于含有固化粘結劑的固廢,粉碎後輸送至集棉工段回用。廢渣、未固化廢棉、爐渣、粉塵等固廢,配料制塊後投入沖天爐回用。

16.5.3 固廢制塊配料工藝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制塊配料線應設置不少于2個配料倉;

2 制塊用熔渣粉宜滿足:粒度5mm 不少于95%

3 制塊用粘結劑用量不宜大于15%

4 單位制塊體積不宜大于1L

【條文說明】16.5.3 本條對固廢制塊配料工藝設計作出了規定。

1 制塊配料至少需要2個配料倉,用于存儲固廢和制塊粘結劑。

16.6 環境監測

16.6.1 工廠環境監測站(組)可布置在化驗室,也可單獨布置。并應配備必要的監測儀器。

16.6.2 各排污口應按有關文件的要求進行規範化設計。監測采樣點應合理布置,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煙囪應設置永久采樣點、監測孔和采樣監測用平台;

2 廢水排水應實行計量,廢水排放計量裝置的位置,應結合水質監測取樣點确定;

3 廢水排放口應設置永久性采樣點。

【條文說明】1.6.2 本條系根據《污水綜合排放标準》GB 8978的第5.1條“在污水排放口必須設置排放口标志、污水水量計量裝置和污水比例采樣裝置”。各排污口應按照《排污口規範化整治技術要求》(環監[1996]470号)的規定進行規範化設計。

16.6.3 污染物的采樣及監測應符合現行污染源監測技術國标标準《污染源監測技術規範》的要求

【條文說明】16.6.3 廢氣采樣應符合國家現行标準《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态污染物采樣方法》GB/T1615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範》HJ/T397或《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範》HJ/T75的有關規定執行;廢水采樣及采樣點布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污水綜合排放标準》GB8978的有關規定執行。

17 勞動安全與職業健康

17.1 一般規定

17.1.1 岩棉工廠設計應落實安全生産評估報告及審查意見要求。

17.1.2 岩棉工廠設計應提高生産機械化和自動化程度,對生産過程中的各項職業危害因素,應遵循消除、預防、減弱、隔離、聯鎖、警告的原則,改善勞動條件,實行安全、文明生産。

【條文說明】17.1.2 采用機械化生産,可有效降低工人的勞動強度,減少傷亡事故的發生。采用自動化生産,是通過電子計算機或控制器來控制各道生産工序機械設備自動進行生産的,由于操作者和生産設備在空間上得以分開,不僅消除了對健康的直接危害,有利于防止職業病的發生,而且使人身傷亡事故的危險性也大大的減少了。所以自動化程度的提高可使工作環境明顯改善,對安全生産起到了重要保證作用。

17.1.3 工廠設計應對危及人身安全的環節應設置報警信号和防護設置。

17.1.4 工廠的消防系統、火氣報警裝置、緊急切斷系統按鈕、安全通道、安全門等安全設施的着色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安全色》GB 2893的有關規定。

17.1.5 工廠的管道着色和符号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工業管道的基本識别色和識别》GB 7231的有關規定。

17.1.6 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的設計,應符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現行國家标準《壓力管道規範工業管道》GB /T 20801、《工業金屬管道設計規範》GB 50316、《鋼制壓力容器》GB 150的有關規定。

17.2 防火與防爆

17.2.1 岩棉工廠車間的火災危險性類别、廠房的耐火等級、防火分區最大允許占地面積、安全疏散距離及安全出口數目應符合本标準附錄D的規定。

17.2.2 生産車間的防火間距、可燃氣體儲罐區及其附屬設施的布置和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的有關規定。

17.2.3 氧氣站的防火防爆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氧氣站設計規範》GB 50030和《氧氣及相關氣體安全技術規程》GB16912的有關規定。

17.2.4 廠内易燃易爆的儲氣罐,應設置溫度、壓力、限位報警及緊急切斷(或放空)裝置。

17.2.5 廠内易燃易爆的儲氣罐及輸送管道,均應有良好的接地,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氧氣站設計規範》GB 500307和《液體石油産品靜電安全規程》GB 13348等的有關規定。

17.2.6 工廠的電力裝置的防火防爆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GB 50058的有關規定。

17.2.7 工廠的消防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和《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GB 50170等的有關規定。

17.2.8 天然氣站、熔制及固化用燃氣的調節設備區等有爆炸危險性氣體的場所,應安裝可爆氣體的監測、報警裝置,并宜将報警信号送入中心控制室。

17.3 防電氣傷害

17.3.1 岩棉工廠内的防雷、接地和電氣安全設計應符合本标準第10章的有關規定。

17.3.2 戶外天然氣管道等可燃介質管道,應在管道的始端、終端、分支處、轉角處以及直線部分每隔25m處作一處接地,每處的接地電阻不宜大于10Ω。彎頭、閥門、法蘭等管道的連接點應用金屬線跨接。

17.3.3 防靜電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GB 12158的有關規定。管道應設防靜電接地。

17.3.4 潮濕場所或移動式電器設備用供電線路,應在電控櫃内裝設剩餘電流動作保護器,并應設立警示标志。

【條文說明】17.3.4 剩餘電流動作保護器可以在設備及線路發生接地故障時通過保護裝置的檢測機構取得異常信号,經中間機構轉換和傳遞,然後促使執行機構動作,自動切斷電源來起保護作用。

17.3.5 室外堆場的電路布線應有防曬、防凍、防水、防雷擊、防漏電等措施。

17.3.6 觸電危險性大的各種配電櫃或電控櫃均應加鎖保護,防止發生觸電等意外事故。

17.3.7 控制室、變(配)電站、熔制車間和制品車間内各生産工段、聯合廠房通道和出入口等處,應設事故安全照明。安全照明應在外電源中斷45min内不熄滅。

17.3.8 每個建築物均應根據自身特點采取相應的各種等電位聯結。同一建築物的各電氣系統的接地宜用同一接地網,接地網的接地電阻應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

【條文說明】17.3.8 建築物内各種等電位聯結是保障人身安全的基本而重要的措施。同一接地網可避免各種原因造成的系統反擊電壓,保護人身及設備安全。

17.3.9 在煙道、料倉、地坑等受限空間檢修設備時,應采用超低壓照明燈具。

17.3.10 用電設備旁邊明顯位置應設檢修用的電源隔離開關或緊急情況時能切斷主電源的緊急停車按鈕。

17.4 防機械傷害

17.4.1 岩棉生産設備的設計和安裝,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機械安全防護裝置固定式和活動式防護裝置設計與制造一般要求》GB/T 8196《生産設備安全衛生設計總則》GB 5083的有關規定。

17.4.2 起重機械設置的安全裝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起重機安全規程》GB 6061的有關規定。

17.4.3 原料提升裝置,應設置事故斷電拉繩開關,宜設置跑偏、過載、打滑、失速等報警保護裝置。

17.4.4 廠房内通道寬度應按人行、配件的搬運及車輛運行等要求确定。單人行走,在固定設備或有封閉罩的運行設備旁的通道淨寬不應小于0.7m;在運轉機械旁的通道淨寬不應小于1m

17.4.5 機械設備檢修時,應有防止機械設備啟動的保安措施。

17.4.6 熔制車間的熔制工段和成纖工段,應有防止被玻璃熔體燙傷防護設施。

17.5 防塵、防毒和其他傷害

17.5.1 岩棉工廠各生産操作區空氣中生産性粉塵的最高允許濃度,應符合本标準附錄E的規定;對其他有害氣體或腐蝕性介質的防護措施應按國家現行有關标準設計。

17.5.2 岩棉工廠的防塵及有害氣體的治理設計,應符合本标準第16.2節的規定。

17.5.3 采用核子料位儀時,應設有輻射源部位的安全防護,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标準》GB 17871的有關規定。

17.5.4 所有影響人員安全的出渣通道、地坑、孔洞、平台,均應設置的防護欄杆、護闆,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固定式鋼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 4053等的有關規定。欄杆底部應設高度不少于100mm的防護闆。

17.5.5 高溫設備和管道應進行隔熱防護處理。

17.6 防暑降溫及采暖防寒

17.6.1 岩棉工廠防暑降溫應符合國家對工業企業衛生設計的有關規定。

17.6.2 岩棉工廠采暖、防寒設計應符合本标準第12.2節的有關規定。

17.7 噪聲控制

17.7.1 岩棉工廠廠區内各類地點噪聲控制應符合本标準第16.4節的有關規定。

17.7.2 原料提升和投料、泵、風機、空壓機等産生高噪聲的生産過程應采用操作機械化、運行自動化的工藝,實現遠距離操作。

17.7.3 高噪聲生産場所,宜設置控制、監督、值班用的隔聲室;高噪聲設備宜布置在有隔聲的設備間内,與工人操作區隔開。

17.7.4 強烈振動設備之間應采用柔性連接;有強烈振動的管道與建(構)築物、支架的連接,不應采用剛性連接。

17.7.5 塊狀物料輸送時,應避免直接撞擊鋼溜管、鋼料倉、熔爐倉壁,宜采取阻尼和隔聲措施。

17.7.6 産生空氣動力噪聲的設備,在進(排)氣口處應設置消聲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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