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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配式建築産業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幹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築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71号)關于發展新型建造方式,大力推廣裝配式建築的要求,規範管理國家裝配式建築産業基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成果轉化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民用建築節能條例》和《住房城鄉建設部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裝配式建築産業基地(以下簡稱産業基地)是指具有明确的發展目标、較好的産業基礎、技術先進成熟、研發創新能力強、産業關聯度大、注重裝配式建築相關人才培養培訓、能夠發揮示範引領和帶動作用的裝配式建築相關企業,主要包括裝配式建築設計、部品部件生産、施工、裝備制造、科技研發等企業。
第三條 産業基地的申請、評審、認定、發布和監督管理,适用本辦法。
第四條 産業基地優先享受住房城鄉建設部和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管理部門的相關支持政策。
第二章 申 請
第五條 申請産業基地的企業向當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六條 申請産業基地的企業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具有較強的裝配式建築産業能力;
3.具有先進成熟的裝配式建築相關技術體系,建築信息模型(BIM)應用水平高;
4.管理規範,具有完善的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和産品質量控制體系,市場信譽良好;
5.有一定的裝配式建築工程項目實踐經驗,以及與産業能力相适應的标準化水平和能力,具有示範引領作用;
6.其他應具備的條件。
第七條 申請産業基地的企業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産業基地申請表;
2.産業基地可行性研究報告;
3.企業營業執照、資質等相關證書;
4.其他應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 評審和認定
第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根據各地裝配式建築發展情況确定各省(區、市)産業基地推薦名額。
第九條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評審專家委員會,對申請的産業基地進行評審。
第十條 評審專家委員會一般由5-7名專家組成,應根據參評企業類型選擇裝配式建築設計、部品部件生産、施工、裝備制造、科技研發、管理等相關領域的專家。專家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人,由主任委員主持評審工作。專家委員會應客觀、公正,遵循回避原則,并對評審結果負責。
第十一條 評審内容主要包括:産業基地的基礎條件;人才、技術和管理等方面的綜合實力;實際業績;發展裝配式建築的目标和計劃安排等。
各地可結合實際細化評審内容和要求。
第十二條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給定的名額向住房城鄉建設部推薦産業基地。
第十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委托部科技與産業化發展中心複核各省(區、市)推薦的産業基地和申請材料,必要時可組織專家和有關管理部門對推薦的産業基地進行現場核查。複核結果經住房城鄉建設部認定後公布産業基地名單,并納入部科學技術計劃項目管理。對不符合要求的産業基地不予認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産業基地應制定工作計劃,做好實施工作,及時總結經驗,向上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送年度發展報告并接受檢查。
第十五條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産業基地的監督管理,定期組織檢查和考核。
第十六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對産業基地工作目标、主要任務和計劃安排的完成情況等進行抽查,通報抽查結果。
第十七條 未完成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務的産業基地,由住房城鄉建設部商當地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在規定整改期限内仍不能達到要求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撤銷産業基地認定。
第十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定期對産業基地進行全面評估,評估合格的繼續認定為産業基地,評估不合格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撤銷其産業基地認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國家住宅産業化基地試行辦法》(建住房〔2006〕150号)同時廢止。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築節能與科技司負責解釋,住房城鄉建設部科技與産業化發展中心(住宅産業化促進中心)協助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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